中韓FTA原產地證 *人民共和國**和大韓民國**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中韓自由貿易協定)于2015年12月20 日起施行。自2015年12月20 日起,依照中韓自由貿易協定和國家法律有關規定,申請人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中國**貿易促進**及其各地方分會申請簽發中韓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隨附上述證書的出口貨物依照中韓自由貿易協定規定在韓國享受優惠關稅待遇。 中韓FTA原產地證填寫說明 **欄(Exporter):出口商品名稱、地址、國別此欄出口商名稱必須是經檢驗檢疫局登記注冊,其名稱、地址必須與注冊檔案一致。必須填明在中國境內的出口商詳細地址、國名(CHINA)。如果出口單位是其它國家或地區某公司的分公司,申請人要求填境外公司名稱時可填寫。但必須在中國境內的出口商名稱后加上ON BEHALF OF (O/B)或CARE OF (C/O)再加上境外公司名稱。 *二欄(Consignee):收貨人的名稱、地址和國別一般應填寫終收貨人名稱,即提單通知人或信用證上特別聲明的受貨人,如終收貨人不明確或為中間商時可填“TO ORDER”字樣。 *三欄(Means of transp ort and route):運輸方式和路線 填明裝貨港、目的港名稱及運輸方式(海運、空運或陸運)。經轉運的,應注明轉運地。格式為“FROM...TO...BY...(VIA...)”。多式聯運要分階段說明。 *四欄:(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目的地,指貨物終運抵港、或國家、地區,一般應與終收貨人(*二欄)一致。不能填寫中間商國家名稱。 *五欄(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簽證機構**欄,此欄留空。簽證機構在簽發后發證書、補發證書或加注其它聲明的使用。 *六欄(Marks and numbers):嘜頭及包裝號 此欄應照實填具出口發票上所列嘜頭的完整的圖案、文字標記及包裝號。如嘜頭多本欄填不下,可填在第七、八、九欄的空白處,如還不夠,可以附頁填寫。如圖案文字無法繕制,可附復印件,但須加蓋簽證機構印章。如無嘜頭,應填N/M字樣。此樣不得出現“中國香港、閩臺或其他國家和地區制造”等的字樣。 *七欄(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稱,包裝數量及種類 此欄應填明商品總稱和具體名稱。在商品名稱后須加上大寫的英文數字并用括號加上阿拉伯數字及包裝種類或度量單位。 如同批貨物有不同品種則要有總包裝箱數。后應加上截止線(***),以防止填偽造內容。國外信用證有時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證號碼等,可加在截止線下方空白處。 *八欄(H.S Code):商品編碼 此欄要求填寫四位數的H.S.稅目號,若同一證書含有多種商品,應將相應的稅目號全部填寫。 *九欄(Quantity):數量和重量 此欄應填寫商品的計量單位。以重量計算的要填注毛重或凈重。若同一證書包含有多種商品,則量值的填打必須與7、8欄中商品名稱、商品編碼相對應,有的還必須填寫總數。 *十欄(Number):發票號與日期 此欄不得留空。必須按照所申請出口貨物的商業發票填寫。月份一律用英文縮寫。該欄日期應早于或同于11和12欄的申報和簽發日期。 *十一、十二項為簽字蓋章欄,可不必填寫